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校规校纪的严肃性,体现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依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41号)和《徐州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》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,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分(包含处理及其他不利学生的决定)有异议,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。 第四条 学生应当遵纪守法,正确对待自己所犯错误。如对学校处分决定有异议,应遵循客观、诚实的原则向学校提出申诉。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,遵循合法、公正、公开、及时、方便的原则,坚持实事求是,有错必纠,保障学校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。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(以下简称申委会)。申委会设委员11名,其成员分别由校级领导,监察处、学工处、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,教师代表、学生代表等组成。特殊情况下,可以聘请校外法律、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。申委会主任由校级领导兼任,办公室设在监察处,负责申委会的日常事务。申委会委员任期为二年。 第七条 申委会的职责: (一)受理学生申诉; (二)先行检查申诉案件的事实、理由和证据; (三)调查收集相关证据; (四)建议对重大事件组织听证会; (五)宣布申诉复查结论等。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 学生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,向申委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。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学生可提出申诉: (一)认为处分决定适用规定明显不当; (二)认为处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; (三)认为处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; (四)有证据证明处分过程中有徇私行为; (五)有其他合理理由。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,申委会不予受理: (一)以同一事实或理由申诉; (二)超出申诉范围; (三)超过申诉期限; (四)已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的; (五)本人要求撤销申诉的。 申委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,应及时告知申诉人,并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。 第十一条 对受理的申诉,应在申诉受理之日起 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,应经申委会主任同意,并书面通知申诉人延期理由。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 15日,延长以一次为限。 第四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一般采取书面方式。申委会对事实清楚、证据充分、争议不大的简单申诉,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查。申委会认为有必要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,可以召开复查会议对申诉进行复查。 第十三条 在学生申诉期间,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。受开除学籍处分和退学处理的学生,可暂缓办理离校手续。 第十四条 申诉复查结论作出前,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诉的,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,申诉复查终止。 第十五条 申委会经过审理,根据不同情况,分别作出以下申诉复查结论: (一)原处分决定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,适用依据正确,程序合法,内容适当,维持原决定; (二)原处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撤销原处分决定: 1.主要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的; 2.适用依据错误的; 3.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; 4.有证据证明做出处分决定的部门超越或滥用职权,或相关人员有徇私枉法行为的。 原处分决定被撤销后,该申诉事项发回原处分部门重新做出处分决定。 申委会责令原处分部门重新做出决定的,该部门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与原决定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处分,也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罚。 第十六条 申委会会议应有2/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,形成申诉复查结论需经出席委员2/3以上同意,委员无法参加会议时,不得由其他人员代理。申诉复查结论作出后,应出具书面申诉答复,并经申委会主任签字后送达申诉人。书面申诉答复一经送达,即刻生效。书面申诉答复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,学生拒绝签收的,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;申诉学生已离校的,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;申诉学生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、新闻媒体等平台,以公告方式送达。 第十七条 学生对申委会的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,可在书面申诉答复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申诉。 第十八条 自处理、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,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,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。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申委会委员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自行回避;申诉人也有权申请相关委员回避。申委会委员徇私舞弊或渎职、失职的,按学校纪律及相关规定处理。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监察处负责解释。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。 徐州工程学院 2017年9月1日 | 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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徐州工程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(试行)